中矿创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高平市龙渠蓝田建筑器械租赁中心与某某、中矿创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732号 原告:高平市龙渠蓝田建筑器械租赁中心,住所地:高平市南城龙渠南内环路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处员工。 被告:***,男,199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中矿创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浦北防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平市龙渠蓝田建筑器械租赁中心与被告***、中矿创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龙渠蓝田建筑器械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高平市龙渠蓝田建筑器械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