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732号
原告:高平市龙渠蓝田建筑器械租赁中心,住所地:高平市南城龙渠南内环路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处员工。
被告:***,男,199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中矿创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浦北防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平市龙渠蓝田建筑器械租赁中心与被告***、中矿创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龙渠蓝田建筑器械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高平市龙渠蓝田建筑器械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常晋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