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发优材(镇江)高温合金有限公司、江苏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155号
申请人:江苏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荣。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
被申请人:航发优材(镇江)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林涛。
申请人江苏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发优材(镇江)高温合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发优材(镇江)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发优材(镇江)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