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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四川省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2000号 原告:彭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彭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彭某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陈述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