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315号
原告:佛山市和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浩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和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浩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和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