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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智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27517号 原告:佛山市智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智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10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智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5.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智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