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禹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河县长江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禹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0民初38号之一

原告:新河县长江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安新线西侧、付兴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678538672G。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笑天,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8FJQL5B。

法定代表人:刘蕊莲,该公司经理。

新河县长江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新河县长江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河县长江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均由原告新河县长江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程思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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