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4号 原告: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1月20日做出(2019)京0108民初1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本院认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价值140394.1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