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虹美航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民终10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虹美航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迎宾六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机场空港一路558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虹美航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25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虹美航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虹美航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