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918号长风画卷小区C座2单元280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丕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琴,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镇三奇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珍,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75元,执行费5675元,共计394250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和顺**煤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9425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