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民终3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2)皖0210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上诉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