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怀化乐八游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辖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乐八游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商业中心7栋3楼、8栋3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大坝咀安置小区原55栋现45栋第3缝1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怀化乐八游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2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怀化乐八游乐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室内空气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故请求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室内空气治理工程施工合同》,但其内容并不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或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故本案不是《民事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室内空气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湖南康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怀化乐八游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虽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