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3435财保4号
申请人: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甘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经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明确不缴纳保全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诉前保全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