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753号
原告: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革,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