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海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753号 原告: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革,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