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91民初1596号
原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万某装饰材料市场,营业场所威海市高技区某地。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威海宜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万某装饰材料市场与被告***、***、威海宜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万某装饰材料市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万某装饰材料市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万某装饰材料市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万某装饰材料市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