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99-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威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46号附楼010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威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哈工大南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威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01645元,并负担执行费28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