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山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民终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