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山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民终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鲁1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威海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对威海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2执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