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清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洁,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鑫源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鑫源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9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解除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鑫源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6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二、威海鑫源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加工费3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2000元为基数,2010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三、***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威海鑫源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公告送达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前调案件予以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威海鑫源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威海鑫源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发现其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意义。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车辆、证券、保险、股权。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威海鑫源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威海鑫源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威海鑫源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