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3200号
申请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申请人:威海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威海市××镇××村土地使用权及威海市**土地使用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