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宏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彰武县宏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22民初1810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地彰武县,现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姐),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新市彰武县大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彰武县宏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东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费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彰武县宏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5日、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市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市政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