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邦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博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00641号 原告: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博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博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14元,减半收取3257元,由原告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