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1民催114号
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20005326625485、票面金额为8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尤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