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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青2801民催4号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25日生,汉族,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商**审判员季海青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