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4K6F84L。
法定代表人:李小寸。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沁阳亚星支行的银行存款670000元(银行账户:25×××02)予以诉前保全。***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保险额:670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沁阳亚星支行的银行存款670000元(银行账户:25×××02)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向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