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财保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4K6F84L。
法定代表人:李小寸。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豫02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沁阳亚星支行的银行存款670000元(银行账户:25×××02)予以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就该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沁阳亚星支行的银行存款670000元(银行账户:25×××02)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沁阳亚星支行的银行存款670000元(银行账户:25×××02)的冻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和佳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沁阳亚星支行的银行存款670000元(银行账户:25×××0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向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