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6执1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家村**号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号(办公楼)**室织机构代码69301068-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省宜昌市环城**路**号构代码7476900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厦门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476.56元,查封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名下的闽DHF1**号车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经过对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等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为302625.42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