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宏宇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1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窑路**南都御景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宋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宏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
法定代表人郑良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宏宇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宏宇物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27326元,并以27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宜昌宏宇物业有限公司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73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宜昌宏宇物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17元,案件执行费327元。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得到执行。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兴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