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4289号
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生兴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迎宾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006549634。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068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生兴五金店与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生兴五金店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