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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惠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营分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民终1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某分院,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严某,院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被告某分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4)鲁0102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锴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