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1民初4007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邵阳市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2021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求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洪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