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2184号
原告:深圳市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社区银湖路金湖一街49号银翠苑1栋1A。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广东广信君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下一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台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路9号白云电器大厦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丁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敬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下一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2021年12月24日,原告深圳市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