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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北先控捷联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裕民一初字第0049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河北先控捷联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茂海悦写字楼第**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河北先控捷联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河北先控捷联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