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锐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特锐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泰姜民催字第00016号 申请人:南京特锐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东渡丽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南京特锐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市支行2014年1月26日签发的,2014年7月26日到期,票面金额27500元,出票人江苏江山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特锐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票号为1030005221171408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特锐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