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2民初7859号
原告:云南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BCL1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派特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97735D
法定代表人:孙烔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云南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云南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