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10252号
原告: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9.67元,由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