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5650号
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卫华大道长垣企业中心北区13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4748778Y。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