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卫华大道长垣企业中心北区13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
再审申请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苏08民终4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以被申请人***、案外人***已向其清偿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雨
审 判 员 姜 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