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160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吕增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河西镇河西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系该公司综合部主管。
上诉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4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2元减半收取12,876元,由上诉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朝阳
审判员 何顺红
审判员 刘 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岱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