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266号优尼小镇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LP1Y06。
法定代表人:李杨,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旅游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绍兴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5856120。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云,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吉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岛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旅游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规划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8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莱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被上诉人旅游规划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云、臧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莱蒙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驳回旅游规划设计院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旅游规划设计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旅游规划设计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一审法院也未对此作任何认定,直接判令莱蒙公司支付设计费用,事实不清。理由如下:(一)首先,从提交成果的形式上看,旅游规划设计院并未在2017年提交给莱蒙公司《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约定的成果,甲方系绿地与莱蒙公司两方,旅游规划设计院应将设计成果交付给莱蒙公司一份,但旅游规划设计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交付了设计成果。具体来说:《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系2017年签订,旅游规划设计院方也应在2017年提交相应的服务内容及设计成果:概念方案阶段、方案深化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对应的工作成果,提交正式施工图系旅游规划设计院主要的合同义务之一,本案莱蒙公司与绿地公司支付高额的设计费,对应要有正式的服务成果文件。但在本案中,旅游规划设计院未提交2017年已经向莱蒙公司提供阶段成果及正式施工图的任何证据。(二)从提交的成果内容来看,旅游规划设计院2020年3月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电子图纸,该电子图纸明显系编造的虚假设计成果,且不是正式的施工图,不符合合同约定。具体内容如下:1、旅游规划设计院邮件中每一张电子图纸都自行明确标明初步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第五章的内容,分为:概念方案阶段、方案深化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上述文件并不属于正式的施工图,属于旅游规划设计院的过程性资料,不具备任何设计成果意义,旅游规划设计院以此索要设计费,纯属无稽之谈。2、设计行业使用的autuocad软件具有查询一张图纸编辑时间的功能,无法造假,使用time命令可以清楚的表明一张电子图纸的所有过程用时,能够清楚表明一张图纸的初次编辑时间和最后提交时间来确认大致的整个绘制时间,旅游规划设计院方2020年3月提供的各专业电子图纸都是简单绘制,通过软件查询,没有具体绘制图纸时间,明显系编造的图纸,旅游规划设计院以此来索要高额设计费,明显系骗取设计费。(三)依据《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约定,旅游规划设计院的设计咨询服务内容系第三章及第四章的约定内容,旅游规划设计院既需按照第三章变更内容出具成果,又需要按照第四章的服务阶段,分别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并出具成果,但依据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交的证据(2020年的邮件),旅游规划设计院仅提交了部分阶段性内容,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具体如下:1、《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第三章内容(1)变更内容1为:商业内街改造定义商业业态,餐饮商铺厨房布局设置,排油烟及排风系统,厨房排水系统改造,配电系统,燃气报警系统需接入消防报警主机,并于事故排风风机联动,休闲业态增加洗浴功能,增加给水系统改造等。此项涉及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2)变更内容2――增加地下隔油间,强电配电间,配电竖井内增加灭火器,消防报警主机增加CRT功能。(3)变更内容3一―商业街增加干湿分离垃圾房,商业街多经点位的需求改造,外场,停车场增加广告灯箱点位,景观绿植花坛改造,相关导视标识改造等,此项涉及专业,建筑,景观,给排水,电气。(4)变更内容4一―配合莱蒙办公室改造要求进行空调设置,此项内容涉及专业:暖通。设计图纸系为工程改造,莱蒙公司将旅游规划设计院2020年3月份发的图纸和工程对应的竣工图纸进行内容比对证明,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供图纸中无其宣称的相关设计内容,也与竣工图纸不相符,和当时项目改造施工方沟通确认,无旅游规划设计院任何设计内容。2、依据《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第四章4.1条的内容,在以设计优化为主的咨询服务工作内容中,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而旅游规划设计院无上述设计成果和工程实施内容。具体来说:第一阶段――为策划定位阶段,此阶段乙方需配合甲方充分挖掘本地块价值的方式和应对市场的方面进行探讨,从建筑角度出发解读策划定位,为甲方提供支持。第二阶段为建筑方案设计优化阶段,此阶段乙方应完成达到设计任务书及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方案报审要求深度的方案,协助甲方对方案进行报批报建。第三阶段为方案深化设计阶段,此阶段乙方须完成供后续设计单位开展工作的成果文件,共分三个部分(详细内容参见合同原件)。第四阶段为外立面控制阶段,在此阶段乙方须完成供后续设计单位开展工作的成果文件,为保证设计产品的还原度,乙方负责对建筑典型细部设计进行放样(含檐口、门窗、阳台、墙身典型铺装等),细部做法要做到准确、完整并实际可行;每张图纸内容必须独立完整、标准详尽、索引明确,能不借助其他图纸说明的内容必须全部在本图上表达出来。全面完成与后续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共分三个部分(详细内容参见合同原件)。第五阶段为建筑扩初设计咨询阶段,完成建筑深化设计咨询(含总平面,平面,剖面,立面),完成建筑扩初设计咨询文件的制作及汇报,控制成果内容及深度(详细内容参见合同原件)。双方第四章对于旅游规划设计院的服务内容系非常明确且细致的,旅游规划设计院如确实从事了上述工作,应有对应的工作联系内容及阶段成果内经莱蒙公司核实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供的设计成果(2020年3月份邮件内容),也没有关于上述阶段相应的设计工作内容。对此,莱蒙公司要求申请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阶段设计成果进行认定,看旅游规划设计院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二、一审法院认定莱蒙公司在收到旅游规划设计院的催款函、律师函时对支付设计费的要求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认定旅游规划设计院已经完成设计任务,认定事实有误,莱蒙公司收到函件明确说要进行核对工作成果,后经核对,发现旅游规划设计院并未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理由如下:(一)莱蒙公司收到函件时,法定代表人李杨表示新负责该项目,对过去项目内容不知情,要求对方提供设计成果给莱蒙员工李萌,表述会结合实际合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对(见双方微信记录),收到旅游规划设计院发送图纸文件后,莱蒙方内部立刻做了相关认定工作,联系当时该项目绿地方和莱蒙方负责人了解情况,并未收到旅游规划设计院的施工图及设计成果,所以,对前期已经支付的费用有异议。(二)从旅游规划设计院的行为看,2017年其声称交付给了莱蒙公司施工图,却未有任何的签收记录、邮件,且2017年至2020年之间从未索要过设计费,作为专业的设计机构,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三)合同义务的履行要清晰且明确,莱蒙公司支付高昂的设计费是对应旅游规划设计院应提供对应的设计成果,旅游规划设计院不提供任何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却索要高额设计费,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望催法改判。
被上诉人旅游规划设计院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旅游规划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莱蒙公司向旅游规划设计院支付设计费17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旅游规划设计院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依法判令莱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1、莱蒙公司作为甲方2与乙方旅游规划设计院签订《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甲方共同委托乙方进行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设计咨询工作,协议约定项目名称: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项目位置:工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工作内容:滨海欢乐城商业街项目改造,建筑面积约76005.42平方米,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就设计咨询服务内容作了详细约定,主要包括:变更内容1商业内街改造定义商业业态;餐饮商铺厨房布局设置、排油烟及补风系统;厨房排水系统改造;配电系统;燃气报警系统需接入消防报警主机,并与事故排风风机联动;休闲业态增加洗浴功能,增加给水系统改造等;此项涉及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变更内容2增加地下隔油间;强电配电间、配电竖井内增加灭火弹;消防报警主机增加CRT功能等;变更内容3商业街增加干湿分离垃圾房;商业街多经点位的需求改造;外场、停车场增加广告灯箱点位;景观绿植花坛改造;相关导视标识改造设置等;此项涉及专业:建筑、景观、给排水、电气;变更内容4配合莱蒙办公室改造要求进行空调布置;此项涉及专业:暖通。就设计咨询服务内容描述为:本合同项下,乙方需进行的工作描述如下:在以设计优化为主的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中,其工作可分为五个阶段,基本服务内容如下:第一阶段为策划定位阶段。在此阶段乙方须配合甲方对于充分挖掘本地块价值的方式和应对市场的方面进行探讨,从建筑角度出发解读策划定位,为甲方提供支持;第二阶段为建筑方案设计优化阶段。在此阶段乙方应完成达到设计任务书及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方案报审要求深度的方案,协助甲方对方案进行报批报建。第三阶段为方案深化设计阶段,在此阶段乙方须完成供后续设计单位开展工作的成果文件。第四阶段为外立面控制阶段。在此阶段乙方须完成供后续设计单位开展工作的成果文件。为保证设计产品的还原度,乙方负责对建筑典型细部设计进行放样(含檐口、门窗、阳台、墙身典型铺装等),细部做法要做到准确、完整并实际可行;每张图纸内容必须独立完整、标准详尽、索引明确,能不借助其他图纸说明的内容必须全部在本图上表达出来。全面完成与后续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五阶段为建筑扩初设计咨询阶段。完成建筑深化设计咨询(含总平面,平面,剖面,立面),完成建筑扩初设计咨询文件的制作及汇报,控制成果内容及深度。在以服务为主的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中,其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基本服务内容如下:第一阶段为后续服务阶段。在此阶段乙方协助甲方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过程管理,针对建筑施工图提供建筑专业的审核意见,配合甲方指导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以及协助甲方进行材料选型定板、设备选型等工作。第二阶段为施工配合阶段。此阶段乙方须应甲方要求配合甲方进行项目质量监控,负责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立面装饰材料的选定、配合甲方对建筑效果有影响的变更审核等工作。如果出现因为方案设计问题造成工程无法实施或实施难度增大进而带来甲方成本投入过高的情况,且甲方认为必须修改的,则乙方应无条件修改。若乙方认为对原设计意图有重大且根本性影响,可出具执行但保留意见书。因上述原因修改方案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双方还约定本合同咨询内容不包括电力、电讯、煤气、水、供暖、人防、节能、日照报告等专业。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则乙方会协助甲方对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考察并提供专业意见。乙方为甲方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的各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对项目的概念规划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技术性和艺术性的审查。关于设计咨询费及支付方式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承担的任务的设计咨询费单价8.95元/㎡,暂定合同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680000.00元(大写:陆拾捌万元整),包括概念方案咨询费200000元、方案深化咨询费150000元、初步设计咨询费150000元、施工图咨询费180000元。签署本合同且乙方提交正式施工图成果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甲方1与甲方2总计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3400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甲方1与甲方2总计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340000.00元。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根据付款金额给甲方1及甲方2分别提交付款金额的50%的发票由甲方1及甲方2分别按照发票金额向乙方付款。如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甲方可暂缓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上述设计费中已包括:技术配合费(超出设计服务范围的除外)、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印刷/复印费、提供文本的费用、应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税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项所需的全部费用,甲方无须在设计费之外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关于违约责任协议中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有迟延履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迟延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设计咨询费用,违约金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二;迟延超过30天的,则乙方有权推迟下一阶段设计文件的提交日期;若乙方迟延向甲方交付咨询报告,或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相关设计咨询服务等,则就迟延期间,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设计费总额为基数,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二;迟延超过15天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设计费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双方还约定,双方正式意见往来均采取书面形式,并以书面意见为最终确认文件,明确双方责任;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记载于本合同落款处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商业文件信函、通知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联系方式。任何一方更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对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对方根据变更前的讯地址、联系方式所作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2017年6月27日,旅游规划设计院向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34万元的设计费增税发票,于2017年6月30日向莱蒙公司出具金额为17万元的设计费增值税发票。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旅游规划设计院付款34万元,莱蒙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旅游规划设计院支付设计费17万元。
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交了其工作人员2021年3月15日到莱蒙公司处催款时与莱蒙公司工作人员谈话录音,在录音中莱蒙公司工作人员李萌称不能签收文件,要求旅游规划设计院通过快递发送有关文件;旅游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提出合同、图纸发给了李萌,李萌称看不懂转给领导了;莱蒙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莱蒙公司单位的邮寄地址给旅游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旅游规划设计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莱蒙公司发送了催款函、请款单及律师函,在催款函中旅游规划设计院要求莱蒙公司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确认支付设计费17万元的时间,旅游规划设计院在莱蒙公司确定的付款时间前2个工作日向莱蒙公司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2020年3月13日,旅游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还通过微信与莱蒙公司工作人员李萌联系,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了合同扫描件及付款情况说明,并根据李萌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了文件名称为[2017.04.20][绿地改造项目图纸汇总].zip。
旅游规划设计院还提交了其向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涉及图的《设计图纸出图登记表》,其中载明旅游规划设计院于2017年4月至8月期间多次向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交付设计图纸。
另查明,旅游规划设计院的原名称为青岛市旅游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变更为现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旅游规划设计院与莱蒙公司争议的焦点是旅游规划设计院是否完成并交付了设计成果、是否提供了咨询服务,莱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旅游规划设计院设计费。旅游规划设计院与莱蒙公司签订的《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约定,在付款时旅游规划设计院向两个委托人分别开具金额为设计费总额50%的发票,两个委托人根据发票金额支付设计费,因此莱蒙公司作为两个委托人之一应当承担向旅游规划设计院支付50%设计费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在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交正式施工图成果后,两个委托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总计向旅游规划设计院支付50%设计费34万元,并于2017年7月30日支付其余设计费34万元,因此委托人支付旅游规划设计院设计费的前提是旅游规划设计院已经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正式施工图,另一委托人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17年8月16日支付了其应承担的50%的全部设计费34万元给旅游规划设计院,莱蒙公司也支付了旅游规划设计院17万元设计费,另外,莱蒙公司在收到旅游规划设计院催款函、律师函时对旅游规划设计院要求支付设计费的要求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旅游规划设计院已经完成设计任务,莱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规划设计院剩余设计费,莱蒙公司逾期支付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莱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旅游规划设计院设计费17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莱蒙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莱蒙公司提交图纸一宗,证明对比涉案项目2013年6月青岛东盛建筑设计事务所出具的设计图纸跟2020年3月旅游规划设计院发送给莱蒙公司的设计图纸可以看出,旅游规划设计院并未进行任何设计变更,旅游规划设计院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咨询服务内容。旅游规划设计院则认为图纸有变更,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
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交图纸九张,这只是一部分图纸,图纸太多,故只提交了九张,证明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涉案项目是改造项目,其会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阶段给甲方提供资料,比如方案、施工图都是施工图的一部分内容,最终的成果就是施工图。方案、概念方案、初步设计等都会体现在施工图上,是施工图的一部分。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提交正式施工图成果后甲方给乙方付款,而且绿地按照旅游规划设计院的图纸施工完毕,说明旅游规划设计院的深度是够的。莱蒙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这与合同主体的设计内容不符合,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交的图纸不能对应本合同的主体的设计内容第四章设计咨询服务内容有关五个阶段的设计内容,同时在第四章第4.3条明确写明本合同咨询内容不包括电力电讯、水、供暖这些内容。第四章约定的内容旅游规划设计院没有提交。
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交催款记录一份,证明在2018年2月8日,张庆云给莱蒙公司丁总打过电话催款,丁总回短信,抱歉我正在开会。莱蒙公司认为不能证明是在催款,证据不充分。
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设计的图纸已经达到绿地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合同约定的施工合同成果,并将剩余的50%的欠款全部付清。莱蒙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清楚,认为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第四章约定的工作内容系伪造,要求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旅游规划设计院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四章的全部内容。该证据系原件,在莱蒙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旅游规划设计院与莱蒙公司签订的《绿地滨海欢乐城商业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签署本合同且乙方提交正式施工图成果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甲方1与甲方2总计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3400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甲方1与甲方2总计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340000.00元。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根据付款金额给甲方1及甲方2分别提交付款金额的50%的发票由甲方1及甲方2分别按照发票金额向乙方付款。如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甲方可暂缓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莱蒙公司付款的前提是旅游规划设计院已经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正式施工图。本案中,根据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交的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旅游规划设计院已经按照约定于2017年4月11日完成并交付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成果;根据旅游规划设计院提交的《设计图纸出图登记表》,可以看出旅游规划设计院于2017年4月至8月期间多次向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交付设计图纸,莱蒙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支付了其应承担的50%的全部设计费34万元给旅游规划设计院,莱蒙公司也支付了旅游规划设计院17万元设计费,应当认定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莱蒙公司对旅游规划设计院的设计成果是认可的。同时,莱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莱蒙公司当时曾对旅游规划设计院交付的设计成果提出过异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旅游规划设计院主张过交付设计成果,莱蒙公司对其2017年支付过17万元设计费也未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综合以上事实结合旅游规划设计院向莱蒙公司主张权利的催款函、律师函等证据,认定旅游规划设计院已经完成设计任务,莱蒙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设计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莱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莱蒙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甘玉军
审 判 员 高仁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贾 立
书 记 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