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特448号
申请人:武汉鸿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鸿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黄陂区仲裁委)陂劳人仲裁字(2018)第44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鹏公司称:申请撤销黄陂区仲裁委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8)第447号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黄陂区仲裁委的该终局裁决违反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不属于一裁终局事项。
***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鸿鹏公司的撤裁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黄陂区仲裁委作出陂劳人仲裁字(2018)第447号仲裁裁决:一、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12日,***与鸿鹏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鸿鹏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2,528.74元。
黄陂区仲裁委认定事实:***于2017年6月经人介绍到鸿鹏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工作内容由鸿鹏公司安排,工资由鸿鹏公司每月按现金方式发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鹏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2018年6月I2日,***在厂内不幸受伤,后送入医院治疗,鸿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支付了医疗费。***称其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5,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黄陂区仲裁委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8)第447号仲裁裁决,确认***与鸿鹏公司之间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该事项不适用仲裁终局裁决,且裁决鸿鹏公司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2,528.74元,该数额亦超过了武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黄陂区仲裁委作出上述裁决,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的范围。申请人鸿鹏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8)第447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武汉鸿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