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鸿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3520号
原告武汉鸿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龙兴街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03445891X。
法定代表人:谭顺菊,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涛、周心云,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鸿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鸿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而本案的审理需要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果,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曾庆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