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270号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2**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