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760号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2**1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分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株洲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李 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