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760号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2**1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分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株洲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李 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