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755号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2**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系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撤诉;出庭陈述事实、参加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送达和领取相关文书、申请执行和领取执行标的物等。
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中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陈璟
书 记 员 文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