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755号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2**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系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撤诉;出庭陈述事实、参加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送达和领取相关文书、申请执行和领取执行标的物等。 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中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陈璟 书 记 员 文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