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756号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2**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撤诉,出庭陈述,参加辩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送达和领取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和领取执行标的物等。
被告:***,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谢 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