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761号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2**1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撤诉,出庭陈述事实、参加辩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送达和领取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和领取执行款的物等。 被告:***,男,1964年9月9日,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