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758号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2**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诉、应诉、撤诉,出庭陈述事实、参加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送达和领取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和领取执行标的物等。 被告:***,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