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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民初122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277号慈善大夏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066393337H。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经济开发区云龙大道1288号创客大厦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5802693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