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1070号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2**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