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1070号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2**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湖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郭  华